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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高端论坛”:保障电子数据司法实践中有效应用

点击次数:2019-04-01 14:43:39【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 卢俊宇)如今,电子数据在各类诉讼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成为很多案件的决胜关键。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上的复杂问题,如何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 卢俊宇)如今,电子数据在各类诉讼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成为很多案件的决胜关键。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上的复杂问题,如何面对大数据对诉讼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这些都成为法律人亟待解决的课题。

  3月30日,由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和前沿理论高端论坛”在京举行。论坛聚焦电子数据的取证、阅卷、甄别、质证、鉴定,以及大数据在国内外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经典案例和相关前沿理论等方面的专业跨界交流,并深入分析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应用难点和国内外实务比较,从而实现推动诉讼技能和相关证据理论的深入研究,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电子数据办案的专业能力。

   对电子证据的运用研究意义重大

  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感言,“关于电子证据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今天,更关系到我们的明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赵志刚认为,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列入法定的证据分类,这是法律实践重大变化的里程碑事件。自此,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够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并通过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等手段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集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检察机关作为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的重要一环责无旁贷、大有可为”,赵志刚说,“一是充分适应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检察技术辅助机制;二是主动服务公益诉讼,加强发展;三是加强检察技术办案管理和对象指导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王轶表示,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法治发展带来挑战,这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是难得的机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要在相关领域深入研究,不断的取得与世界顶尖高校平等对话、设定议题和引领讨论的能力。

  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季美君表示,“大数据本身蕴含着价值,但如何有效解读并在司法证明上带来‘看得见、信得过’的证明效果,这既需要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上的开发应用。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司法与技术的有机深度融合,让现代科技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复性、繁杂性工作提供便利、解放劳动力,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会议现场。(新华网 卢俊宇/摄)

  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如今,电子证据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从无到有,从进入司法实践到立法形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江涛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区块链固证存证等进行确认。法庭上,诉讼胜败要靠证据。在证据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基础交流手段,证明案件适时的过程证据将会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要通过探讨交流电子证据在司法应用的前沿理论,力求推动电子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

  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律师感触很深,他表示,“在过去若干年诉讼过程中,虽然法律有电子数据的规定,但律师队伍和基层公检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运用有待加强。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初,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让我们意识到政法机关已经对电子数据有了充分的研究,这也意味着今后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亟需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中国与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进行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要用大量数据规律证明安全实施、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谈及如何才能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刘品新教授提出了四大建议:一是司法运用要从低水平走向专业化;二是在司法人员不懂专业技术的情况下要寻求专家辅助办案;三是互联网法院在电子证据创新方面要由形式创新迈向实质创新;四是电子制度建设要从法规化走向案例指导。

  对于如何完善排除非法电子数据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认为,首先要对侵害公民权利的强制排除,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和补证的排除。第二,对失真排除规则的完善。应当注重对违反取证程序的规定,导致真实性难以确定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取证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予以排除。第三,对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违反证明电子数据来源,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应该排除。第四,对电子数据提取保管过程当中,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数据受损改变的应该排除。第五,关于转化的问题。针对实践中无法扣押、封存或提取原始的储存介质,应当扣押原始介质或提取证据而没有通过转化方式等情况应该排除。

   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 是否具有专业能力很关键

  对于电子数据鉴定资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司辅办副主任江澜认为,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机构组织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体系管理水平,她以北京为例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运行情况。关于鉴定人选用,她认为,一定要区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关系,对于能够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专业能力。“自新民诉法修改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着重对鉴定人审查,从而避免因鉴定人出庭时发现和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而影响了审判”,江澜说。

  公安部五局刑事技术处处长王海欧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解读了刑侦部门电子物证的专业实践。在他看来,随着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传统犯罪日益向网上蔓延,对电子物证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刑侦部门电子物证专业建设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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